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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审查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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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审查制度范文1

[关键词]国家;外商投资;模式;具体实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25

针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设立的国家安全审查是各国从本国的根本安全利益出发,为平衡资本流入对本国造成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而采取的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而有效管理外国投资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一国对待外资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更是投资东道国行使国家的行为,在目的上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正当性,在审查结果上具有强制性。

基于国家安全原因对外资进行监管从很久以前就开始进行。;另一种认为外商投资是一个市场经济模式下的商业问题,能够使西方国家在经济上获益,它的政治目的被过度夸大了从而限制了全球化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国家应当充分发挥的是管理职能而不是参与职能。国家安全审查应当有明确的界限。

通过综合考察西方国家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和具体实施情况,基于国家安全因素对外资进行审查主要包含的是三种实施模式:独立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嵌入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和联合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其中以美国为主的独立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模式主要是指针对国家安全方面建构了单独的制度体系。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独立的审查主体、独立的审查程序、独立的审查决定、独立的审查依据等。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嵌入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模式是指将国家安全审查嵌入一个总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中,国家安全仅仅是监管审查部门在进行监管审查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以德国和法国为主的联合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模式是指国家安全审查与其他监管联合在一个制度体系中,目前比较常见的就是将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联合的外资安全审查。

1独立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模式

11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独立的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由9个部门的领导构成:分别是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其中,任命财政部部长为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的活动中还有5个部门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分别是经济委(经济指导委员会)、国安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国经委(国家经济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和国土委。国家情报局的主任和劳工部的部长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但不享有投票权。

12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独立的程序

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安全审查程序分为申报、通报、初步程序、调查程序和决定程序。一是申请由任何一方自愿地向委员会提出或者向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部门提出审查要求。该条体现出当事人的申报适用的是自愿申报的原则。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发现交易损害了国家安全然而之前却并没有申报,总统有权指派司法部授权给该地区的法院分离交易。二是初步程序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基础性审查,为期30天。三是调查程序对国家安全将会产生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有损害的威胁而不能够缓解的外国投资进行。;其二,该投资交易是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其三,在美国基础实施中的外国投资,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定能够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损害,该损害不能够被初步程序中提供的措施缓解的;其四,牵头机构提出、外国投资委员会同意应该实施调查。四是针对并购交易的处理方案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提出建议并向总统汇报。调查报告交到总统手上后,总统需要在15天内做出决定。如果并购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有构成威胁的潜在风险已经被证据所证明,总统有权停止并购活动。

另外,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审查实践中还将根据投资公司的股权构成、国家补贴程度和透明度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受到外国政府的控制。其中股权构成的方面,法律规定,如果美国公司的股权被外国政府控制的公司占有超过10%、拥有了公司的否决权、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员或者有重要职位的任命权利等就可以被认定为“受到外国政府控制”。国外企业与政府关系密切有一个象征性的标志,那就是国家补贴,政府控制的风险就通过国家补贴的程度来体现。因此,是否受到外国政府控制,国家补贴的程度是判断的重要因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审查实践中,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缺乏透明度产生的担忧,外国投资委员会要求中国国有企业自担向其证明不受政府控制的举证责任。

2嵌入型国家安全审查模式

嵌入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模式现今被比较多的国家实行,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所采用的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嵌入一个更大的审查监管体系之中,没有单独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二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多实行的外资批准制,将国家安全审查嵌入外资批准体系当中来综合平衡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笔者认为第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更加具有借鉴的意义,因此仅分析澳大利益和加拿大两个国家为代表的嵌入型国家安全审查模式。

加拿大没有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仅仅是净利益审查制度框架体系下额外的补充。因为根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外资并购,不管外投资的额度有多少,都是在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之内。以投资规则为例,加拿大现有关于投资的规则不多,且都需要与净利益审查规则相结合。比如新《投资加拿大法》在判断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否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时用实质性的事实标准即净利益标准而不仅仅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判断。再比如《国有企业指南》明确列举出的对国有企业投资审查的净利益标准。其中加拿大对于国有企业有责任向主管部门证明其投资不会给加拿大国家安全带来损害的规定和美国一样隐含着国有企业有主动证明其投资不会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责任。加拿大的净利益审查制度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在许多方面已经涵盖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因此有学者认为再进行安全审查就变得没有必要。

综合看来,嵌入型国家安全审查实施模式中重要的并不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身,而是该制度所依托的体系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出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能。

3联合型国家安全审查模式――相同模式下的异与同31异――对于资本自由原则的遵循不同

根据德国现有的条文,结合欧共体条约第46条和第58条。一方面对于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理解应当不违反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或限制仅仅是设立企业自由以及资本流动自由的例外规定即对于外资并购的公共安全审查不能违反欧共体和德国关于资本自由的规定。另一方面,就像有学者所指出的,“对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和充分的严重威胁”表达了限制措施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采取的态度,并且这里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并不属于行政法上定义的广义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中的特殊情形。而法国则不一样,一直以来相对持谨慎态度的外资准入政策,保守的外资审查制度屡次被欧盟委员会要求修改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笔者认为原因就在于法国在外资并购领域规定的审查制度模糊并且不可预见,很容易被滥用,导致侵蚀欧共体条约资本自由的原则。如果说将德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界定为资本自由的例外,那么法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以界定为模糊的资本自由限制。

32同――欧共体条约的遵循和国防利益的保障

目前,欧盟委员会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与其成员国国内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实际上是并列的,某些方面还是重复的。只有特定条件下,欧盟委员会才会依据《欧共体并购条例》审查该外国投资。

在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中要求将欧盟地区的投资政策的管理职责逐步由欧盟成员国转移到欧盟委员会,目的在于尽快实现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从而加快欧盟这个超国家组织一体化的进程。事实上,对并购交易的审查权在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申报之后,即使有些外资并购未达到欧盟委员会规定的审查标准。审查权限在“经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成员国审查”或者“有一个及以上的成员国要求欧盟委员会对该项并购交易进行调查”两种情况下,方案仍然可能会被移送到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审查权的扩大将同时增加成员国的遵循内容和外资国家审查制度的相似性。

4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型实施模式

41拟出台《外国投资法》

现阶段,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未建立。在2015年年初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第四章对国家安全审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决定类型、安审措施、法律责任等。在2011年《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和《反垄断法》中对国家安全审查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草案中被纳入了外资基础性法律,法律位阶上提高了法律层级,具体实施上细化了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从而增强了可操作性,可以说技术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42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型实施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全面管理的模式审查外商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全面核准一直是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查方式。。

43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新型审查程序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自愿申报,第三方申请和强制申报三种提起审查的方式。《征求意见稿》第52条规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之前,外国投资者可就有关程序性问题提出预约商谈的请求,提前沟通有关情况。”第34条就“准入许可和安审的衔接”做出了详细安排,第35条规定,安审期间不计入准入许可审查的30天之期限。《征求意见稿》生效后将会形成包括准入许可审查、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三审查并进的外资管理体系。

5《征求意见稿》的不足和借鉴

从各国的规定对比来看,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都具有模糊性的特征。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相比,《征求意见稿》所列的因素涵盖范围更广也更为具体,不足之处就是没有从总体上对国家安全的概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兜底条款将自由裁量权全部赋予联席会议,确定性稍显不足,透明度略显欠缺。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的期限和简单程序,却未明确决策方式。。这就使得决策程序具有模糊性和争议性。再者《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职权,没有明确监督制约机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制约,可能对投资者信心和我国投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笔者建议在对审查标准进行列举之前,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对国家安全的概念首先进行原则性界定。可以借鉴美国的实施方式明确规定采用“一致性”原则的决策机制。美国赋予了总统一票否决权,我国可以赋予总理一票否决权,使整个决策流程更加明确透明。可以设立预申报制度,鼓励交易各方在提交正式申报以前咨询审查机构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申报草稿或其他适当文件,以帮助交易各方了解交易内容并确定交易方应当提交的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1]李军论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及我国的制度完善[J].东方法学,2016(1)

安全审查制度范文2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由深圳市教育局提供全市6个区所有高中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名单,按序号输入电脑后,采用随机数字法,从每个区中随机抽取2所高中学校共12所中学。然后,在每个中学采用现场随机简单抽样法,抽取高一、高二各1个班,调查学生总人数为543人。因高三年级正处于准备高考的紧张阶段,接受市教育局的建议,未调查高三年级学生情况。

1.2 方法

参照有关文献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知识和行为等。经预调查修改后,统一发放问卷,统一回收。

1.3 资料分析

将所有问卷数据统一录入Epidata 3.0系统,采用SPSS 11.5软件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共发出调查问卷550份,回收调查问卷550份,回收率为100.0%,其中有效问卷共543份,有效率为98.7%。高一学生298名,高二学生245名。男生247名(45.5%),女生296名(55.5%)。

2.2 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2.2.1 得分情况 食品安全知识部分总分值为20.0分。543份有效问卷的食品安全知识得分平均为(11.56±2.57)分,高一学生平均得分为(11.23±2.45)分,高二学生为(11.95±2.36)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男生平均得分为(11.08±2.52)分,女生为(11.96±2.24)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食品安全知识得满分的高一和高二学生分别占总人数的16.4%和18.7%。学生对食品QS标识、绿色食品含义等比较熟悉,但是对于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含义等比较生疏和模糊。对食用红心鸭蛋致癌、过度烧烤食品致癌、发芽土豆不能吃等常规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率较低,对相关食品卫生法规的知晓率也较低(表1)。

2.2.2 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途径 45.8%的学生选择电视广告宣传,30.6%的学生选择学校老师讲解,23.6%的学生选择父母或其他亲人教导,12.4%的学生选择报纸、书本、故事等。

2.3 食品安全态度情况

在被调查学生中,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很安全,表示很放心的占57.3%,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状况不安全,表示很不放心的占12.4%,回答认识不多,不清楚的占30.3%;认为路边小吃是安全的占79.4%,认为路边小吃不安全的占20.6%;认为食品中根本不该添加甜味剂、香味剂的占61.7%,认为甜味剂、香味剂是加工食物中的必需品,可适量添加的占18.2%,回答认识不多,不清楚的占20.1%;认为食品防腐剂对人体健康有害,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占30.6%,认为只要不超标,对人体应当是无害的占57.0%,回答认识不多,不清楚的占12.4%。

2.4 食品安全行为情况

2.4.1 食品消费习惯 经常食用洋快餐的学生所占的比例较高;在购买食物时能够经常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学生所占比例却不高(表2)。

2.4.2 饮食卫生习惯 被调查学生中,能做到“饭前便后经常洗手”的占45.3%,偶尔记得洗手的占35.3%,基本不洗手的占19.4%。

2.4.3 食品选择习惯 被调查学生中,口渴时首先选择喝饮料的占45.7%,选择喝水的占31.0%;学生经常吃的零食依次是棉花糖(40.0%)、刨冰(30.6%)、瓜子(14.0%)、果冻(10.3%)、话梅(5.3%)。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高中生的食品安全知识还比较欠缺,食品安全行为习惯也存在不良隐患。因此。应采取学生较易接受的食品安全教育方式,如食品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宣传画册、食品安全知识电视片、食品安全知识有奖竞赛等,提高高中生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

吃减肥药成为高中生中的一股风潮,85.1%的被调查高中生承认尝试过减肥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深圳市学生中出现了不少“胖子”,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饮食不合理,经常食用高热量的方便食品、快餐食品等造成营养过剩而导致的。因为肥胖产生自卑,进而使减肥在青年学生中成为流行时尚,甚至包括那些并不肥胖的孩子,也以追求更苗条为目标。但是减肥药的安全性目前还非常不确定,对生长发育中的青少年的潜在危害可能更严重。因此,食用安全食品、合理健康膳食,应当成为我们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4 参考文献

[1]蓝国强,岳新.生命在你手中[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8:27.

[2]史根生,刘亦农.张卫民,等.广东、吉林、四川、湖北四省居民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调查[J].中国健康教育,2004,20(8):677-680.

[3]高歌.上海市居民食品卫生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1998,18(3):31-33.

[4]梁洁,向志锐,刘燕文.广州大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8,29(3):218-219.

安全审查制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跨国并购 反垄断 申报审查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并购(Transnational Merger & Acquisition)已经成为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跨国并购与反垄断概述

(一)跨国并购简述

跨国并购(Transnational Merger& Acquisition)作为一种企业并购的高级形态,是指在不同国籍企业之间进行的兼并或收购,国际上对跨国并购的概念尚无统一解释,国内很多学者也解释过这个概念,如史建三先生在其著作《跨国并购论》中指出:“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并购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并购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豍。无论哪种解释,从本质上说,跨国并购都不是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通过产权交易对国际资本的重新分配,使国际资本进行流动。

(二)垄断与跨国并购

。与经济学定义不同,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则是指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或排除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为规制垄断行为,各国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我国于2008年8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启了我国反垄断规制的新篇章。

在跨国并购中,跨国公司为了绝对控股,争取利益最大化,他们对很多企业拼命压价,甚至不惜高价收购,因此,对跨国并购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管就变的至为重要,对规范市场的竞争机制,保护国有资产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跨国并购就可能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世界各国都相继把跨国并购纳入了本国反垄断法律体系。

二、我国有关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我国有关跨国并购的反垄断立法现状

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我国在涉及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问题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个时期涉及到跨国并购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个法规规定零散,不系统,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现出了很多缺陷,不能够对跨国并购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问题进行有效地规制。

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调节和垄断行为的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被喻为“经济宪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多项配套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建立外资并购企业安全审查的通知》等等,这些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仍然存在冲突或空白,伴随着新的经济形势的出现,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的法律规制仍面临着很多问题。

(二)我国对跨国并购的申报审查制度

1.相关市场与垄断标准的界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将并购称作“经营者集中”,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垄断行为的判定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2.一般申报审查制度

。依据《反垄断法》第21条,集中程度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度经营者若参与集中,则它有向反垄断机构申报的义务,没有进行申报或者经申报没有批准通过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的程序,《规定》将垄断审查分为了申报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在《反垄断法》被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

3.国家安全申报审查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外资并购的比例逐渐升高,哇哈哈遭强势并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并购大案的出现开始让我们意识到有必要对国家安全审查作出相应规定。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则上的规定体现于《反垄断法》的第31条,《规定》的第12条也规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由于跨国并购会给东道国的经济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触及国家安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外资并购的准入审查应由反垄断审查和国际安全审查两块组成,缺一不可。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对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详细具体的立法规定,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三、欧美国家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

(一)美国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

反垄断问题也是美国进行跨国并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美国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组成。其中,《谢尔曼法》只对鼓励竞争、禁止垄断的思想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规定则是由其后的《克莱顿法》予以补充,后者与前者相比,主要是起着预防垄断的作用,凡是那些可以合理的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未实际未发生损害但为违法,显然后者的规定更加严格。出于对美国国家利益的保护,美国有相对完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和《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对国家安全审查进行具体规定,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为:申报或通报—初审—调查—总统决定。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并购美国MAMCO公司的失败和中海油宣布撤回对尤尼科的收购要约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美国外资并购审查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二)欧盟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

在欧盟成立之初,相关条约中并没有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规定,直到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简称《欧盟并购条例》)。后来,2004年新的《欧盟并购条例》生效,和同年1月公布的《横向并购指南》都在5月1日起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了美国成熟的‘横向并购指南’,承认对并购的评价不仅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也需要考虑买方力量、以及并购产生的效率和可能垂危企业的辩护,更在乎认定构成垄断性跨国并购的本质是要考虑各个参与者相互施加的竞争约束,来衡量其是否威胁或者损害有效市场竞争”豏。欧盟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欧盟制定的条约,二是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委员会有权依据欧盟诉讼法适用欧盟反垄断实体法。根据欧盟的相关条例,委员会对跨国并购的审查标准为“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具体来说,就是欧盟在对跨国并购的实质审查标准上既保留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又重点强调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的审查标准。

四、对于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审查与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反垄断法》应该结合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综合考虑,制定明确可操作的判定标准,这些都可以通过修改《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其次,应当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实体审查标准。发达国家大多都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立法明确,我国应当吸取这些国家对跨国并购行为的审查标准的优点,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查标准。

再次,应当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不应该由多个机关协调处理,因为各个机关在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之下,会导致反垄断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因此,我国应当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管理权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最后,应当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由于跨国并购涉及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这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与主要经济体订立双边、多边条约等形式来协调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既尊重他国的反垄断法的司法主权,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合理的依据。

安全审查制度范文4

1. 机构的成员组成。指机构由哪些成员组成,如何组成;成员的哪一级别的人员作为代表参与审查和决策;是否设有负责人;是否设立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如何产生。机构的成员组成决定机构的级别,反映审查所涉及的国家安全的范围、政策调整、外资政策的倾向,审查决定是否代表各成员的权威意见、机构的工作效率等。 

2. 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指机构是临时性的还是常设性的,是特设的还是一般的;是哪一种级别的。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机构的权威性、透明度、可受监督性。 

3. 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指机构仅是一个收集情报和信息的机构,还是一个具有审查、决策实权的机构;机构本身的职责和组成成员之间的分工是否明确,牵头/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否清晰。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决定机构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4. 机构的决策机制。指机构依据什么样的决策机制作出决策,决策机制决定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5. 机构的监督机制。指机构作出的决策是否受到监督;受到何种性质、哪些方面的监督。是否设有监督机制直接关系到安全审查的权力是否被正当行使,审查决定是否公正。 

二、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规定与不足 

(一)相关规定及特点 

。2009年《并购规定》只在第十二条简单地将商务部确定为主管部门,操作性不强。。(2)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3)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2 

。从性质和地位上看,我国设立的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项特设的制度,而非一个具体的机构。部际联席会议地位明确,由国务院领导,具有较高的权威。规定了牵头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从职责看,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比较明确。 

(二)存在的不足 

1. 组成成员不清,代表级别不明 

国务院《通知》除明确了牵头部门外,部际联席会议到底由哪些“相关部门”组成,有哪些人参加联席会议,并没有明确。因为组成成员不清,所以也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由哪一级别的代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不清增加了机构决策的随意性,可能使外资并购者对机构决策的严肃性产生质疑。组成成员代表级别不明,可能影响机构决策的权威性。 

安全审查制度范文5

【摘 要】信息 公开 保密

【中图分类号】C9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457-01

。到2013年5月1日,该条例实施已经5年了。在保障公民民利,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审查不严等原因所造成的失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

在很多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仍然存在着“无密可保”错误观念,只懂公开,不懂保密,对保密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保密意识淡薄而造成政府失泄密事件的不断发生。。甚至有的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员把政务专网和互联网相连,直接把政务内网上的文件资料到互联网上,造成泄密。

2.定密工作落实不到位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只有依法定准密,才能做好保密工作。个别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无密可定,没有认真开展定密工作,没有制定《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造成定密随意,错定和漏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难度,导致没有定上密级的的文件资料被公开而造成泄密事情的发生。

3.保密审查工作不严

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甄别鉴定,以确保所公开的信息是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内容,才可以进行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单位的信息公开负责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问题不过问、不布置、不研究,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要求不严,甚至有的单位还没有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当然就更谈不上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了。

4.载体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公开信息时,都是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把需要公开的信息拷贝到信息公开的计算机上,然后再上网公开。而相当一部分机关单位对于本单位的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比较混乱,移动存储介质和非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分开登记管理,工作人员个人U盘和工作用U盘混用,使这种明密不分、公私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了工作的方便,将自己的个人U盘拿到单位存储信息后又带回家里,在这个U盘上就存储了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信息。U盘在接入互联网后,造成了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二、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

(一)严格遵守保密审查原则,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首先要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不属于国家秘密且在《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公开。经保密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依法不应公开。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要求,是信息公开前的一个“过滤器”,保密审查要坚持三个主要原则,即:“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审查工作是由公布信息的部门对照本行业本部门的保密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目的在于使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同时,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如果事后进行,信息的保密性已经不存在,保密审查也就失去了意义。保密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审定等程序。初审由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复审由本行政机关保密机构组织进行;审定由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决定。

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初创阶段,尤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其次是大胆探索积累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办法和经验。。

(二)加强监督,确保审查要求落实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我监督,可以明确由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来实施。一旦发现未经保密审查而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而将信息公开,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造成泄密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外部监督主管是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积极开展保密审查培训,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三)加强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工作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建党之初起就把保密工作放在特殊重要位置。为保证的胜利,1942年同志在延安亲笔写下了:“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说,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载体的使用管理

安全审查制度范文6

关键字:安全监理;审查;安全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管理的一项预控措施就是在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就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因为安全是工程进度、质量、效益的前提保证,在开工之前一定要认真规划现场文明施工的安全生产。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建筑生产危险因素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有出现,这就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要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对施工用的各种机械设备、机具和环境进行安全评价,从管理、技术、防护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认真执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从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的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工程建设中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依据,并严格遵照执行。

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遵章守法和安全施工的依据,安全技术措施是指导安全施工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方法,也是建筑生产安全施工的行动指南,只要认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完全可以确保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施工,不仅如此,安全技术措施也是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后也是司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是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需要,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需要,是实现和稳定和谐社会的需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是保护劳动力。劳动者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感,是不可能搞好生产的也就不可能创造很高的劳动生产率。一旦发生事故对劳动者的家庭带来不幸,企业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2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内容

(1)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安全资质是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以企业法人代表为首成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主的安全管理机构。

(2)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新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值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等,并且将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3)审查本工程项目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刻威胁着安全施工,这就需要施工企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包括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与手段。

(4)审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与安装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焊工、爆破工、打桩机操作工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垂直运输机械操作人员还要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 定期进行复审,过期不参加复审者视为无证者处理。在审查操作证时,所持证件必须与操作人员相符。

3审查安全文明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的章节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编制人、技术审核人、批准人签章。

(2)审查基坑支护和安全措施。在土方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业支护设计。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施工计划;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若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审查脚手架的搭设方案有无针对性,能否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要。重点审查:脚手架搭设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搭设方案的设计计算结论能否满足安全要求;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字;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4)检查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如塔吊、电梯等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有关单位颁发的安全使用准用证。在塔吊安装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包括对基础进行专项计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详细编制。

(5)审查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措施。内容有:①审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技术方案。②审查安全用电技术措施是否符合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有无安全技术交底。③审查电气防火措施,内容有:施工现场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使用火源;设备不得超负荷工作;现场有电不得乱拉乱接,生活用电不得使用电热设备,关键地点放置砂箱和干粉灭火器。

(6)审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重点审核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性,在模板搭设方案中,支撑系统应有计算书,细部构造的放样图,对模板材料、规格尺寸、间距、连接方法和剪刀撑的设置等应有详细说明,尤其对模板拆除应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7)审查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内容有易燃易爆的作业场所,如木工操作间、仓库等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严禁吸烟和明火,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电(气)焊作业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的物品,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必须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使用时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作业点明火必须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严禁睡倒。临时宿舍不得建立在管道煤气和高压架空线路下;现场一切架空线路必须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墙时必须使用瓷管或硬塑料管通过。

(8)审查季节性安全措施。主要内容有夏季、雨季、冬季三个季节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夏季防暑降温措施;中暑病人的急救措施;合理调整避高温措施;雨季主要是防触电、防雷击,防塌陷等措施。冬季安全技术措施有:防风、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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