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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有管辖权异议吗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 中没有 管辖权异议 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 的不同主张和意见。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虽然《 刑事诉讼法 》专设了“ 管辖 ”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 级别管辖 ”,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 移送管辖 、 指定管辖 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 审理期限 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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