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这需要提醒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对方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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