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事起诉状(扶养费纠纷)

民事起诉状(扶养费纠纷)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扶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自

×

×

月份至

×

×

月份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营养保健费、交通费总额539457.84元中的330000元;(备注:医疗费373874.7元、营养保健费用157148.14元、交通费8435元,以上总额共计539457.8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月中旬左右,原告因身体不适至××医院进行B超及乳腺像检查,提示右乳肿物,考虑为乳腺癌,遂行右乳区段切除术。××月,原告入住××医院住院治疗。

为治疗乳腺癌,原告向案外人张××共借款560200元。其中治疗费用为(含:诊察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373874.7元、营养保健费用157148.14元、交通费8435元,共计 539457.84元。

被告对原告的病情非但未予过问,甚至在电话沟通中口出恶言,对于原告的上述支出被告拒绝承担。原告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在去年至今正处于患病治疗的困难时期,并为此已经实际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均系向案外第三人所借。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本应在生活和精神上给与原告关心和呵护,但在本案当中,被告未尽到丈夫的照顾义务,也未在经济上支持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