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2、重视签证管理;
3、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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