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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判几年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判几年

1、根据中国新刑法的规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设立、开业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擅自设立、开业便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一经设立,对外挂牌,就构成本罪,盈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行为人犯本罪后,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为了集资诈骗,其行为即同时触犯其它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并罚。

5、经人民银行批准”,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批准权已发生变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均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6、“擅自设立”,是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管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擅立分支机构,只可进行行政处罚,不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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