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推进数字化长效机制有效实施,实现城市管理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南阳、南阳市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党的通知》(宛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南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县(工区)、市中心城区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和专业部门,及纳入考核的所属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指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不力,对派遣的案件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配合、不支持等行为,影响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单位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问责追究方式:
(一)警示约谈;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予以警示约谈:
(一)按照单位职责正确派遣、无确权争议的单个案件,超期30天未处置结案的(重大问题需走法律程序的除外);
(二)单个案件返工次数超过5次未处置结案的;
(三)同一问题反复多次发生、影响城市管理正常运行的;
(四)月度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分组考核排名靠后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派遣案件或置之不理、给城市管理带来影响的;
(六)对派遣的案件推诿扯皮,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
(一)季度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
(二)在分组考核中连续两次月度考评成绩末位的;
(三)因案件处置不力影响城市管理正常运行和市民生活,被投诉反映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况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年度工作考评分组排名后三名的县(工区)、市直相关部门、专业单位、中心城区四区(管委会)所属乡镇(街道),中心城区排名末位的区、区环卫站、区大队或其它区直单位;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的;
(三)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责,年度数字化案件严重积压,经书面限期督办或警示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有其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严重影响城市管理正常运行的。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责任单位工作人员采取阻挠、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影响数字化信息采集
工作的;
(二)辖区内被管理对象或社会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挠、影响信息采集员正常工作、造成采集员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辖区、部门或基层组织支持配合不力,不及时予以依法处理,甚至偏袒庇护的。
第九条 因工作疏忽、责任缺失、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需要实施问责的,由南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报请市商市纪委监察委或相关责任单位的上级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问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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