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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天津港水上污染应急能力更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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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天津港水上污染应急能力更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

根据marpol公约以及oprc公约对现有散装化学品进行分类,分析散装化学品泄漏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针对天津海域的特点,对提升天津海区的防污染能力、提升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提出建议。

国外事故案例

散装化学品泄漏污染最严重的是1980年12月的印度博帕尔惨案。由于农药厂的地下储罐应急控制阀门失灵,使罐内液态异氰酸甲醋以气态形式迅速外泄,40多分钟泄漏约30吨毒物,1小时后毒物扩散面积达40平方公里,造成2000多人死亡,5万人失明,20多万人被迫转移,引起世界各国的震惊。1988年5月荷兰籍满载丙烯腈的anna broere号散装化学品船在荷兰沿海沉没。这一起事故直接促成了第一届国际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泄漏和应急反应大会的召开。1993年12月英国丹佛附近海面一艘散装化学品船由于大风沉没,造成2500吨甲苯泄漏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如上所述,散化事故时常发生且危害重大,对散化运输安全与防护己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天津港事故案例

2000年5月4日,停靠在天津港南疆石化码头的散装液化气船长威二号轮货泵舱发生爆炸起火;2004年10月31日,大清河轮出港时与新福达轮在新港主航道发生碰撞,造成大清河轮25桶有毒液体物质糠醇落水。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虽经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天津海事局全力抢险未造成重大危害,但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已日益突显。散化事故进入海洋环境的液体物质毒性大,污染性强。尤其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及其蒸汽毒性普遍比石油及其炼制品大,而且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进入水中化学品行为复杂,清污困难。泄露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还具有燃烧、爆炸和毒害等特性,因此必须根据散化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对事故风险做出准确预测评估,同时也要制订出合理有效的应急反应方案。

天津港散装化学品潜在风险源

近年来天津港散装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日趋大型化、专业化,一次船舶装卸少则数百吨,多则数万吨。据统计,2008年进出天津口岸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不包括油类)达900余艘次,吞吐量达560余万吨。随着临港工业区的开发建设,预计到2012年吞吐量将达到1500万吨。同时,天津港水域又是事故高发水域,2005年到2007年天津港水域共发生船舶交通事故120多件,事故率约为万分之四点八二。一旦发生散化事故,由于很多散装液体化学品具有燃烧、爆炸和毒害等特性,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话,会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的危害,将会给整个区域的环境、经济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由于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特有性质和天津港水域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船舶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给天津港水域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来源。

国际关于散装化学品的公约要求

关于油污染应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0年制定了oprc公约。该公约要求所有类型的船舶、近海岸装置、海港和装卸油设施、油码头海上输油管道必须配备油污应急计划,其中关于船舶油污应急计划通过marpol73/78附则一新增26条来实施。虽然,oprc公约是一

个关于油污防备的公约,但是它的决议10要求化学品船、散化码头、装卸散化设施等也必须制订污染应急计划,执行强制报告制度。oprc公约主要针对水域特别是海洋污染而制定的,强调水中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围控、清污设备的准备。港口散化运输系统包括水域部分、陆域罐区和装卸部分,因此对于港口散化事故应急反应的制定将需要综合考虑apell计划和oprc公约要求,水域部分按照oprc公约实施,陆域部分按照apell计划实施,在此基础上将水域部分与陆域部分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港口散化应急计划。

散装化学品溢漏扩散特点分类

船运散装化学品溢漏事故应急反应计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基础,在于掌握溢漏物的理化、危险特性、数量、环境条件等基本数据,并据此预测该物质在不同介质中的运动状况,这也是处理损害赔偿事务的依据。一般而言,其溢漏后的某一阶段以某一运动形式为主,且辅以多种形式在环境中输移、扩散,可将其主要运动形式分成五类:①强挥发性类,蒸汽在空气中的输移和扩散;②不溶于水,在水面以二维形式进行输移和扩散;③溶于水,在水中以三维形式输移、扩散;④比重大且不溶于水,沉降于水底;⑤与空气和水发生反应。 经修订的marol73/78附则二和ibc规则修正案分别以imo mepc.118(52)以及mepc.119(52)和msc.176(79)决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新的附则二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4类:

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z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其他物质: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本附则6.1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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