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五版)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围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科技攻关,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创业创新和企业高层次人才进校兼职的机制。研究制定高等学校科技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服务湖北成绩突出的高校和高校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二)建立健全终身教育机制。将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发挥学习型组织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引领作用。探索开放互动式学习,加强研究式学习。建立学习推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学习保障机制和学习成果推介机制,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定期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月、社区终身教育节等群众性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坚持主导,统筹规划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引导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继续教育。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以广播电视开放教育为基础办好开放大学。加强和改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科学的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加强以卫星、互联网、电视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发展城乡社区教育,争创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重视老年教育,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八章 重视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提高保障水平,健全特殊教育体系。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完善扶持,全面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
(二十四)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随班就读制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市(州)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高中阶段教育。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高校招收残疾考生。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实施特殊教
育学校建设工程,2015年前完成72所市、州、县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
(二十五)支持发展民族教育。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高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我省班、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第九章 深化教育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鼓励先行先试,实行整体推进,实现重点突破,努力形成具有湖北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机制。
(二十六)加快人才培养改革。牢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系统培养观念。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课程体系,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密切配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协调沟通,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着力培养经济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大胆质疑。加强教学方法研究,开展新教法改革实验,提高课堂效果。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知行统一。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的实验实习、实践锻炼和生活体验。开发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利用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提升学生人文艺术修养。全面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和活动中心,建设一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特色基地和校园文化精品项目。鼓励学生走进社区、走进农村、关心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关注学生特长潜能,注重因材施教。建立和完善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推进优异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改革学生跳级、转学、转专业、选修课程等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国际合作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深化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推进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为学生跨校选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和专业搭建平台。
改革人才评价制度,注重全面发展。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和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多种形式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科学制定学校评价标准,开展由、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
(二十七)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统一招生编码,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自主招生。制定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实施办法。规范高中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和办法。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鼓励普通本科院校以统一招生考试为主,根据各自选才要求辅以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制度。支持省属高校自主招生,完善监督机制。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健全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规范程序。综合考虑高等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改革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促进生源与院校资源的优化配置。今后一段时期,招生计划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耦合性强的学科专业和设在市(州)的高校倾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成立湖北省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加强教育建设,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加强考试管理和依法监督。
(二十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逐步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克服行政化倾向。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师生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委任、聘任、选任等选拔任用方式。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推进专业评价,建立高等学校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校长职级制度和职业资格任职制度,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推动形成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家校沟通、社会监督的中小学治理结构。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二十九)推进办学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形成以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推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连锁管理、集团办园。促进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联合、合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支持示范高中与薄弱学校对口帮扶、合作办学。探索市(州)中等职业学校与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分段培养的新模式。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院校董
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决策制度,形成利益相关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合作共建、资源共享。
(三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以改革促进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落实民办学校在招生就业、学历认同、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持民办高中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办学多样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的法规规章。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严格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完善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专栏3:教育改革试点项目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义务教育学生关爱工程。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
2.职业教育公益性实现途径改革试点。创新办学机制,完善筹资机制,实施引导,创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弹性学制等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职业教育资助体系。
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围绕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奋斗目标,抓住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两大重点任务,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办学改革、管理改革、保障机制改革。
4.武汉城市圈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职业教育集约发展新、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特色发展新,将试验区建成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先行区、高素质创新人才集聚区、教育资源共享示范区。
5.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基地。
6.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建立中小学生减负长效机制。
7.办学改革试点。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
8.终身教育机制改革试点。建立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
9.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构建市(州)统筹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开展高校分类考试改革。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
10.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建立县(市、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探索收入统筹用于教育的办法。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
(三十一)深化管理改革。建立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省统筹规划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标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成本分担等实施标准。完善省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健全在省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完善国家、省和市(州)三级办学、省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市(州)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健全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的会商机制。
各级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加快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注重运用法律、规划、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湖北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组建湖北教育评估机构。开展教育质量第三方调查评估试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章 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质量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教育强省相适应的对外开放机制,显著提升湖北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使我省教育国际化总体水平居全国前列。
(三十二)提高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水平。支持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共同建设形式多样的教学科研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推进我省高校与国外大学互派教师、互换学生、互认学分和互授联授学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设立分校。鼓励学生赴海外游学、实习。加强双语教学,发展多种语言教育。增强各级各类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促进中小学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理解教育。建设境外教师培训基地,与外方合作建立欧洲、美洲海外教师培训基地。深入实施“楚天学者”计划、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等项目。“十二五”期间,从海外引进1000名左右“楚天学者”,选派3000名左右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到海外研修,组织5000名左右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到境外培训,促进1000所左右中小学与国(境)外学校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
(三十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推进我省高校开展本科等多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通过邀请等方式,吸引国际知名大学与我省高校合作办学。“十二五”期间,建立20个左右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2所设置的中外合作高校。支持办好中国欧盟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等中外合作办学。探索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共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制度和模式。引进境外优秀教材,加强高校课程体系国际化建设。提高我省高校聘请外籍专业课教师的比例,到2020年外籍教师达到专任教师的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职业教育课程教学资源和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标准,引进海外企业、机构和职业院校参与我省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探索建立国际职业教育园区。扩大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
(三十四)增强湖北教育国际影响力。定期举办国际教育展,为我省教育对外开放搭建国际平台。扩大实施省来鄂留学生奖学金计划,完善留学生奖励,到2020年,在鄂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比2010年翻两番。实施“留学湖北”行动计划,努力使湖北成为外国学生来华留学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培养一大批知鄂友鄂的高素质外国留学生。建立外国留学生预备教育基地。大力提高高校外语授课水平,增加高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着力建设一批吸引海外学生来鄂留学的特色学科群。建设一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学校在海外设立留学生校友会。推广对外汉语教育,推进我省高校“孔子学院”和高中学校“孔子课堂”发展。
利用湖北教育的优势资源,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涵,提高合作成效。
第十一章 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坚持师德为魂,提升专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湖北教育现代化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和管理干伍。
(三十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师德档案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的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树立师德典型,省每年评选十大“荆楚师德楷模”,并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建立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对失德失范者要加强教育,对体罚学生、有偿家教、学术行为者要进行惩戒,对发生严重师德事件的地方和学校实行问责。
(三十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健全中小学教师补充、培训、交流机制。逐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完善代偿机制。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入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选派2万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实施乡村学校“启明星计划”,从城镇学校选派2500名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较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校长、教师到乡镇中小学校任职任教。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分层组织每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健全农村教师培训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农村教师和校长免费集中培训,“十二五”期间免费培训10万名农村教师和校长。建立中小学教师校长跟岗学习制度和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完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健全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支教制度,组织湖北名师、特级教师讲学团送教下乡。“十二五”期间,组织2.5万名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推进5000名城乡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任职。
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到2020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双师型”师资比例分别达85%、75%以上。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实践教学水平和课程开发能力。多渠道引进职业院校教师,完善“楚天技能名师”制度,“十二五”期间在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各设岗500个。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依托有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制定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评审体系,强化对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经历的考核。完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向教师职务的转任评聘机制。大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
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依托高校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国内外引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采取学术引领、岗位牵引、合作研究、团队建设等方式,形成有利于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造就一批协作攻关、勇攀高峰的科技创新团队。吸引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到高等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促进校企人才资源交流和共享。支持高校申报两院院士和“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湖北“百人计划”、“楚天学者”等人才项目,鼓励高校培养和造就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
(三十七)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考核同晋级、评先、职称评定挂钩。研究制定优惠,落实和完善教师的津补贴和医疗、养老、定期体检、休假疗养等。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加快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十二五”期间新建、改建2万套。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省设立“楚天园丁奖”荣誉称号,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使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重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三十八)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统一组织中小学新进教师招录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每届任期3-5年,任职满2届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城市和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
校际交流人数每年应占教师总数的5%-10%。深化中小学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的实施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地区实行倾斜。配齐农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教师。加强学校岗位管理,探索实行教师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建立健全教师转岗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十九)加强教育教学专家培养。倡导教育家办学,引导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探索教育规律,努力成为创新型的教育教学专家。支持学校设立名师工作室,吸纳本学科教师参与,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深入实施“湖北名师”工程,到2020年,培养500名“湖北名师”。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县(市、区)中小学主干学科至少要有1名以上特级教师,每个县(市、区)每个学科培养1名学科带头人,每个乡镇培养1名骨干老师。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每年遴选500名左右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优秀教师和校长进行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培养培训,重视后备人才建设,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设立“湖北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全省“十佳校长”、“十佳班主任”评选活动。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各类教师。
第十二章 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对教育的投入是对发展的投入、对民生的投入、对未来的投入。各级要落实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健全以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四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增长要求。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加大财政投入,到2012年,超过国家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对湖北的要求比例。省财政部门每年分市、州、县核定教育支出比例。调整基本建设支出结构,加大基本建设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基本建设用于教育的比例。
建立教育拨款增长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制定各级教育投入监督检查办法,加大对市、州、县教育投入情况的监督。建立各级教育投入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一)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收入、福彩体彩公益金收益等资金对教育的投入。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按规定实行规费减免。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家庭分担比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
(四十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高校发挥公共财政的和导向作用,鼓励各地推进教育机制创新,建立标准拨款、项目投资与绩效奖惩相结合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突出重点领域,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高、创新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调整优化教育结构。扶持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逐步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学前教育实行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筹措经费的机制。
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标准。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完善助学贷款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
(四十三)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机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立湖北省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大额经费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在高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制度,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总审计师由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十三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坚持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超前部署教育信息化建设,建成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
(四十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实现全省中小学“班班通”。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建设湖北教育信息网省级教育数据中心,加快湖北教育网台升级换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标准。
(四十五)开发特色教育资源。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库,开发湖北特色教育资源,加强网络教育资源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网络互动交流技术,通过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科学的教
学质量评价系统,为师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服务。
推进信息化应用。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提高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学校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积极开展教育信息化研究,以研究引领建设和应用。逐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生机比、联网率、开课率、使用率。
(四十六)构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学校基础信息库,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开发管理教育信息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教育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实时动态的监测和分析。
第十四章 推进依法治教
树立依法治教理念,推进教育法制建设,提升教育法治水平。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创新督导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监督和保障。
(四十七)完善教育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加快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育督导、终身教育、教育捐赠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教育法制研究,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四十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并落实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强教育宏观决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对教育行政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四十九)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和学校法人财产。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与处分。加强和改进各级各类学校法制宣传教育。
(五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督学聘用办法,拓宽督学选聘渠道,督学的组成以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个部门参与。完善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探索建立督学委派、督学责任区等制度。落实县(市、区)党政重要负责同志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完善幼儿园和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章 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的责任,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健康、稳定、有序的良好环境。
(五十一)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设教育强省的重大意义,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职责、应尽义务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要确保教育工作优先研究,教育问题优先解决,教育发展优先规划,教育投入优先安排。健全、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制度。建立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向同级全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
(五十二)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加强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高校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向民办普通高校选派并兼任督导专员制度。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伍建设。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工作,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带队建,加强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加强教育系统党的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党风促校风带学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强化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坚持从严治教、民主管理,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教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
(五十三)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以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重点,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教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和防险避灾能力。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及时掌握社情舆情。加强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完善校园安全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妥善处理各种事端,着力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实 施
本《教育规划纲要》是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的蓝图,是指导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实施本《教育规划纲要》,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在、省领导下,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负责贯彻落实本《教育规划纲要》。成立湖北省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部署、指导实施教育改革工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组织协调
和实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目标实现。
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各级、和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围绕本《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学校的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并抓紧组织实施。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奖惩问责。建立《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和定期评估、公布制度。将《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同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实施情况,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表彰奖励或劝诫问责。
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宣传教育优先发展对于转变发展方式的极端重要性,广泛宣传教育强省的战略意义,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