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新闻系出版物刊名: 新闻与传播研究页码: 21-27页
主题词: 公民权利意识;权利主体;社会权;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委员会;;请求权;传媒;受众;小组
摘要:本文从权利人的角度,就传媒领域中的公民权利问题加以探讨。传媒活动与公民之间本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传媒物质基础落后,种种因素抑制了传媒消费领域内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钝化了人们重张自身权利的迫切感。改革开放后,市扬经济日趋繁荣,传媒消费领域中的公民权利问题也就愈发受到重视。作者将传媒领域内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归纳为:通过传媒获知信息;在法律和业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媒体或媒体劳务;在传播活动中公民作为著作权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消费传媒业提供的商品或使用视听接收工具时,公民作为消费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厦在受到新闻侵权时寻求与获得救济和补偿的权利等五大类。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主要以自由权,社会权、请求权三种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着自己的各种权利,传媒消费领域内公民权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发散性和多样性。另外,鉴于消费主体在传媒市场上相对于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传媒产业来说,常处于弱者地位,且爱众彼此间利益目标缺乏系统沟通和协调机制,作者建议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传媒消费者分委会或成立协会,并在的法律和司法委员会下设传媒法制小组加强对传媒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作者最后指出,我们在重视传媒领域内的公民权利的同时,亦不能忽略其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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