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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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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的突然发生可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各类事故发生。首先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各部门应急小组应迅速投入救援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积极救助伤员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控制事态蔓延扩大,同时尽快上报有关部门。 一、 事故报告

1、 事发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最短时间内利用各种交通、通讯工具将事故情况简单、真实地向物业管理处总经理报告。报告内容: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发时现场处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为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 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如在项目应在1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不在项目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负责组织救援及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4、 事发后六小时之内,部门应向物业管理处书面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事发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 3)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材料要有其本人签字。 4) 事发采取的措施。

5) 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 物业管理处在事发二十四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事发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 3)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材料要有及本人签字。 4) 事发采取的措施。 5) 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 发生死亡、重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挽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 各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不准瞒报、少报。一经查出将受到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8、 发生重大事故物业管理处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事发属地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报告。 二、事故处理

1、 物业管理处会同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细致调查,调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阻挠或行政干预.对事故的调查责任划分、处理意见等要以书面形式呈物业公司做最后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2、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

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3、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事故调查、处理应在四十五日之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九十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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