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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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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价值研究 仲英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中图分类号:D9 610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5—0042—02 摘要:公平、公正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请求,是破产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现代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不仅定位于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开始重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本文探讨的重点就是现代破产制度的价值理念和功能。 关键词:破产制度破产法一价值功能 而言:能够促进效率的最大限度的提高,是公平的本质内涵:反 f一)破产的概念 之.不能促进效率提高的.即使从道德上看是进步的.也不认为 “破产”一词有多种含义,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 是公平的 :经济领域中的公平的目标就在于提高经济效率 经 指客观状态.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二 济效率的根本要求就是机会均等 这既是效率原则.也是公平 是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 原则。 事人的申诉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 在破产制度产生的初期.债务人的权利一度是被忽视的. 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1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第二种含 只是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中世纪时.地中海沿岸的海上贸 、破产制度概述 义。 易逐渐兴起,商业中心逐渐形成.促使人们重温罗马法。中世纪 (二)破产的特点 后期确立了商事破产制度.接着在欧洲几个城市形成了一系列 首先.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与一般的债权不同.破 城市法规 这些法规中规定了概括执行制度.沿袭了罗马法中 产还债是通过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实现的。 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规则:更值得注意的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债 第二.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 务人有权申请对自己债务的执行.后逐渐演变成今天各国破产 是债务人已资不抵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资产虽然多于债务但 法普遍同行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在破产 却无法归还债务 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公平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理念都越来越突 维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出地被体现出来 第三.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如果 三、破产制度的功能 只有一个债权人.则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就可以达到 (一、稳定社会秩序 稳定性是法理学上用以形容社会关系状态的术语 社会秩 满足债权人债权的目的。但如果有多个债权人特别是当债务人 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时.则需要使用破产 序主要是指人类社会通过各种规范手段(道德、宗教、法律等) 程序 自觉调解而使人际关系所处的一种有序状态.表现为个人角 第四.破产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 一旦适用破产程序.债务 色、职业、地位的确定性,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 一致性和协调性。 在不同历史时期. 人就必须受法院的概括性执行程序的支配。破产的申请、受理、 之间相互关系的连续性、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经济 审理和执行都必须在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 二、破产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公平观与效率观 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那时的破产制度在我们看来虽然 是原始残酷的.但它奠定了其后破产制度的一个基本理念一 公平 后世破产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但都将公平作为破产法 的首要价值 当然.“公平”的涵义也在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变 化 在其设立初期.所谓的公平仅指对债权人的公平,即债权人 享有获得债务偿还的平等权利,强调结果的公平。与之相应,那 时的破产制度追求使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后来因 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平的指针也从偏向债权人转向债务人. 最终变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并重 在资本主义时期。公平则表现 为每个债权人受偿的机会是平等的.一律按比例受偿。 效率是指通过对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个人 和社会的多样化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 效率概念也不是从来就 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商业阶段的产物。它形成于社会 经济发展的商品生产阶段 随着人类之间开始有了交往.就会 不可避免地产生债务 经济效率的要求使得债务的“有限化”日 趋明显.并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方 式。于是,债务的偿还也南人身债务逐渐限制为财产债务.而财 产的清偿责任也从无限责任发展为有限责任 (三)破产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的最本质内容在于它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 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相对于生产力的状况和效率的提高 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人与人相互交往绝大多数与经 济要素有关,因而维持经济的稳定和安全是现代社会得以存在 和发展的前提 经济关系的实质就是民法上的债的关系 债的 法律关系的畅顺又内在的要求建立破产法律制度 从这个意义 上说.破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二)均衡利益 均衡利益意味着在合理的利益格局下尽可能地关注各行 为主体的利益主张.同时尽可能地让各利益主体有表达其利益 主张的按合理标准看是一视同仁的机会 毫无疑问.破产法的 利益关联是极为典型的 破产关系中.每一方都可望在有限的 破产财产中分割到较大一块以最大限度地补偿自己的利益损 失 这都是一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主张。破产法如何公平而又公 正地对破产菜场进行补偿性分配以实现一种补偿性的均衡利 益.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法旨在构筑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实 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市场秩序及其 效率 破产程序不仅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 公共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当然要有制度设计上 的考虑。因此,破产法律制度也有均衡各方利益的功能。 (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永恒法则.优胜劣汰则是竞争 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必须发挥其最大能 力使得自己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而沦落到破产地步的企业 我们认为其至少不能算是市场主体中的强者 (下转第40页) 作者简介:仲英(]988年),女,汉族,山东栖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42 是“限制自由”机关的观点.改变罪犯服刑意识淡薄、只求“减刑” 补和改善管理手段匮乏之现状 的低层次认识 (五)法律奖励的不公平性.造成罪犯心理紊乱 f二1撤销减刑裁定的基本条件的补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 在现实中.人民法院运用减刑裁定权不当.致使同等行政奖 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列举的六项重大立功表 励、同样改造表现的罪犯所获得的减刑幅度不一致.甚至高等次 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 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 奖励的罪犯所减幅度低于一般报减罪犯.造成罪犯对法院裁定 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 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 的不满.心理不平衡.甚至认为是监狱在报减材料上做了“手 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脚”.产生抵触情绪,未能达到预期的激励作用,反而形成教育改 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造工作的被动局面,因而减刑裁定权的归属及如何健全公平、公 重新审理。”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应理解为: 正的减刑机制有待探讨 (1)监狱对不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罪犯不得申 报减刑、假释 属事前自身内部监督。 (2)人民法院的审查裁量活动既是对监狱刑罚执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后,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 尚待制定.原有的监狱法规、规章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需 亦是行使自身职权的执法活动 三、相关法律在教育改造中的适用 要重新加以补充和修订 要实现依法治监.不仅应当具备完善的 监狱法典和保证《监狱法》贯彻执行的各项法规制度,而且应当 具备一支精通法律、具有现代法治观念.执法严明的监狱人民警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外部监督机制 立法者本意是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但从第三十 四条规定来看.忽略了监狱在减刑、假释活动中的主要地位及其 察队伍 但实践中监狱民警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时.有时找不到与 事后的监督申诉权.剥夺了监狱作为类似“原告”的主体资格和其 处理对象相吻合的具体条款.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能 针对这 相应的权利,致使权利配置不平衡,有违公平、公正法理原则。且未 现状.需要在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方面加以探索.现提出几个 对罪犯投机改造获得减刑后的反改行为作出有力的约制 同样.对 一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撤销裁定的情形及主体规定的不完整 笔者认为除了人民检察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罪犯的适用 进行抗拆外.监狱机关亦可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直接申请人民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排斥对罪犯这一特殊主体的适 法院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以完善事后补救措施 用。 (三1故意逃避劳动刑罚的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围宪法》第i十i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围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款规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表明。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不因其身份和 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罪犯在服刑期间并未被剥夺中国国籍,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 此,罪犯仍是公民,仍依法享有公民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 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 技术教育。”可见,劳动改造是监狱 明确规定所适用的对象.应视为以公民为管理对象.况且从其规 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定的目的及处罚行为来看.也未排斥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适 机关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改造人为目的的执法活动.虽然带 用。因此.罪犯可以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的对象。 有强迫性.但它不是一种劳役,而是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具有 2、拘留时间的运用 由于两种行为的属性不同.且不是针对同一行为而采取的 法定性.罪犯必须履行.否则有损刑罚执行的完整性。罪犯有效 的、有价值的劳动亦是对社会造成损害的经济性补偿.所产生的 经济价值可用于社会的安全保障.但在实际中.罪犯具有懒惰 两种处罚.因此应分别计算期限。在《监狱法》中禁闭是行政处 罚.其期限算入刑期.而刑期是针对所判定的罪行而处予的刑事 处罚.将两者合而执行则混淆了两种行为的不同属性.形成以行 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的结果,拘留亦是如此.所以应分别执行, 拘留只是暂时中断了刑期执行的连续性.并不违反法院裁决以 限制罪犯自由时间的实质目的.不相矛盾.而是南两种不同属性 行为引起的两种不同后果的穿插执行 性.好逸恶劳.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劳动改造.有的伪装病残直至 执行期满.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有必要制定 相关补救措施.以保障刑罚执行的完整性。 1、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可采用延长劳动时间,加强劳动量 等手段。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如逃避劳动.则表现为不劳动或不尽力 劳动 延长劳动时间或加强劳动量虽带有强制性.但不属于超负 2、刑期已执行完毕或即将执行完毕的.可采用经济补偿及 回归社会后强制义工的做法 3、有利于弥补监狱法规定的约制手段的不足。 虽然《监狱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手段,但并不意味罪犯服 荷劳动.而是以达到完成劳动定量的补救手段。 刑期间的行为只受该法调整而排除其他法律对其的适用 况且 《监狱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较为苛刻或效用不实,已 不适应目前惩戒威慑力的保障需要.而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 对于刑期执行完毕后.发现其在服刑期间故意逃避劳动.情 例》的适用.则处罚手段增多,手段也较为灵活,能依据不同情况 节严重的.可由社会有关的部门予以强制参加社会服务或予以 对于刑期即将执行完毕的,采用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 采取相适应的拘留、罚款、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措施,对于强 经济处罚:制性改造和处理罪犯间的违法侵权行为有独特的作用.能够弥 达不到效果的.可予以经济补偿。 (上接第42页)优胜劣汰法则告诉我们.这样的企业走向破产 是正常的现象 现代破产法普遍引入了淘汰与保障功能 破产法的手段是 淘汰,目的是挽救。破产不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也是为 了挽救破产企业 破产法不仅有淘汰债务人的功能.更有保障 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功能 如果在破产法对债务人进行重 组的情况之下依然不能挽救该企业.那么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 功能也就实现了.这无疑对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活力.促进市场 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1]赵万一:《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2]李风圣:《公平论》,哲学研究,1995(11) 【3】张文显:《法的一般原理》辽宁大学th ̄,kl:1998年版,第93贞 参考文献: f11李永军.破产重组制度研究[M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1'1 ̄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比较民商法丛书)【M1.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M1.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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