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 (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 (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 年 月 日作出( )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 罪,判处 (简写判处结果)。被告人 不服,以 (简写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还应写明庭审形式和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
本院认为, (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 人民法院( )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 人民法院重新重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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