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 第1期 总第163期 江西警祭字阮竽报 jan. ZUlj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No.1 Ser.No.163 浅谈行政程序违法案件的 审判理念和思路 雷虹.张世民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09) 摘要: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遵从实体法上已大为进步, 但对程序合法的认识仍显不足.程序操作上的不规范引起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并由此滋生了大量行政纠纷。审判实 践中.针对适用不同的判决结果.可采取确定无效、可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种责任形式。为此,既要遵 守程序规则.又不能陷入形式主义.应从增加行政机关效率、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等角度考量,视具体 情形区别对待。 关键词:程序违法;无效;撤销;确认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13)01-0050—04 一、程序违法案件引发的问题 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当场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 送达给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 该厂对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以该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剥 夺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支 持了原告诉请.以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该行 政处罚决定无效 案例一:胡某不服某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案。 ①胡某所驾车辆当天限号.被交警大队执法人员拦截 后.开具了罚单 该执法交警虽为正式招考的公职人 员.但处于试用期.无独立执法的权力。遂将位于同 路段执法的中队长叫了过来.由该实习交警开具并 填写罚单.但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用的却是中队长的 名字。后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法院 审理认为:被告交警大队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在实体 上并无不当.但在程序上却严重违法.不属于轻微的 案例三:周安民不服常州市规划局变更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案 ②第三人常州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经 常州市规划局许可.对在建工程进行了部分改建.并 获批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周安民认为 被告颁发新证的行为程序违法.公示时间不符合法 律规定.且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该工程 程序瑕疵.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二:某厂诉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行政处 罚案 m2005年9月26日.被告某县质量技术监督 分局查处了原告某日用品,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 侵害了原告的诸多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许 可时.没有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且未 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进行合理公示. 属程序违法。但该建筑物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故不 产化妆品案 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该局对原告作出 了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6 箱.并处以产品价值金额5000元8O%的罚款 在多 次电话通知原告来分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果 收稿曰期:2012—10—26 作者简介:雷虹(1959一),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从事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研究;张世民(1981一),男,江 西武宁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从事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①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案,为笔者亲自参与审理的案件。 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6)天行初字第49号行政诉讼案件,栽北大法宝之司法案例数据库。 ・5n・ 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 美国学者威廉・道格拉斯曾经说过:“正是程序 法.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 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根据现 随着法治政府的打造.行政机关①的依法行政意 代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行为不仅是一种发现事实 识已大为增强。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 真相.实施实体法律的过程.还是一个程序价值的选 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实体法上.对程序法的认识仍 择和实现过程 行政程序除具有辅助实体规范的工 显不足。对上述三则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 具性价值之外,还具有其独立价值,程序有一套自身 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实体上并无不妥. 的检省标准.并无需靠实体的实现程序来证明。[2]行 但在程序上都存在问题.被法院依法认定为程序违 政权具有天然扩张的自然属性.如果对其不加以有 法.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随着现 效控制.就必将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 而行政程序则 代社会行政权的不断扩张.由于行政主体在程序操 能将行政权行使的步骤、范围、方式等框定在法律规 作上的不规范.已成为侵害相对人利益的一种重要 范中,避免“暗箱操作”,使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置于 表现形式.并由此滋生了大量行政纠纷 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 笔者在审理行政诉讼和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人利益。 过程中.发现程序上的违法占据了很大比例.有些已 审理程序违法行政诉讼案件时.承办法官首先 经呈现为常态.主要体现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手 要学习并储备丰富的程序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上确 续材料不齐全.如调查和询问笔录等不够规范:行政 立正确的程序理念。既不能将程序视为实体之附庸. 处罚的告知和处罚决定书不规范.需要领导审批的 无视程序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法行政方面的重 时间、手续有误等:送达程序不规范,有送达的确切 大作用.也不能简单照搬英美法系“程序至上”的理 地址却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不到的也不符合留 念.认为程序完全决定实体的正确与否。要以程序与 置送达的程序;援引法律、法规不全面,甚至出现错 实体同等重要的理念来指导工作.既不可过分夸大 误引用等 这无疑或多或少都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 程序的重要性.对情节相对轻微的程序瑕疵动辄宣 合法权益.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随着当事人“程 告无效或撤销.打击行政机关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 序权利 ’的觉醒,近年来,该类案件开始不断地涌人 性:也不可在主观上以程序无用论为指导.认为执法 法院,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是从严把关.还 只要实体公正即可.将重大的程序违法只视为轻微 是宽松对待.不仅仅牵涉到管辖地法院与行政机关 的程序瑕疵而一笔带过.因为这只会纵容行政机关 的关系。更事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宏大 的程序违法行为.助长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 层面上.更关系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力度 三、行政程序违法案件的审理思路 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为了更有利于阐述行政程序违法案件的审理思 二、行政程序违法案件审理的指导理念 路.笔者将以该类案件的四种判决结果为纬度来逐 即使是一直注重实体法传统的大陆法系.现今 一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展现该类案件审理的逻辑 也逐渐向英美法系的“程序至上”靠拢.树立了程序 路径。 与实体并重的理念 在我国.虽然学界一直在鼓吹倡 (一)无效 ’ 导程序的重要性,但实务界的行动却明显滞后。迄今 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明显瑕疵或具备 为止.我国不仅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甚至连 法定无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 许多行政部门法也缺乏对行政程序的完善规定 而 效的行政行为,任何人及任何机关原则上自始、当然 中华文化几千年的传统,一直缺乏程序文化的熏陶, 不受其拘束 如梁东不服合山市城管局行政处罚案 不讲究、不尊崇程序规则的观念深深影响着行政机 [3l广西合山市城管队员认为水果摊主梁东占道经营. 关工作人员.这些法律之外的现实因素都是审理行 执法过程中直接将其一车水果拉走.梁某多次要求 政程序违法案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如何破解这些 城管局返还未果.后一车水果完全腐烂。合山市法院 难题.针对具体的案件类型如何处理,如何才能达到 判决城管局行政处罚无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正是 4070元。本案中,城管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却连处罚 本文写作的初衷和动力之所在 决定书等手续都未履行.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①其实,在这里,行政机关的表述是不够正确的,最准确的表述应是行政主体,因为行政主体的内涵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行 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单位。本文为方便理解和论述,采用了行政机关这一称谓。 ・51・ 第3条“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 效”的规定。而前述案例2中,被告质检局的行政处 罚虽然手续齐备。但处罚告知和决定于同一天送达, 显然也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 无效也是妥当的 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却并不 简单.缘由在于在适用何种判决结果上存在冲突。我 国行政处罚法中将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为无效.而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将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的情形却规定为撤销。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截 然不同。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通说: “通常的瑕疵是撤销的原因.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无 效的原因 ”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宜认 定为无效.以便对行政主体施加压力,使其严格恪守 程序.增强程序观念。但并非严重且明显的程序违法 行政行为应尽可能纳入可撤销的范围.以缩小无效 行政行为的范围 若一味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不论严重与否.都一刀切地予以撤销,在目前行政诉 讼的司法环境下.让行政机关在情理、心理上很难接 受.给日后案件执行工作等也增添了不必要的困难. 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可撤销 “可撤销行政行为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 力.一般来说行政行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一经作出 即推定有效.但那些存在实质上违法情形、有权机关 在事后予以撤销的瑕疵行政行为 ”『41如前述案例1 中.不具有独立执法权力的交警在明知的情况下.处 罚决定书上署名用的是其他交警的名字。作出处罚 的主体在法律上不适格,存在较为严重的程序违法. 故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实务中可撤销这一判决形式多运用于行政机关侵犯 相对人作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案 情复杂、矛盾尖锐,而是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尴尬无奈 的司法困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该法在第55条还作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判 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 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 体行政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 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 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正 是这项规定使法院面临着司法尴尬.损害了司法权 威。行政机关虽因程序违法而败诉,但仍可以作出相 同的实体处理 当事人的胜诉并没有换来实质性的 变更效果.心理上很难接受.法院也很难做通解释工 作.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陷入“诉讼循环”的 恶性局面。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种判决结果可谓 是“虽败犹胜”.极易导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漠 视行政程序.养成程序低于实体甚至程序虚无主义 和无用论的观念 这种司法上的困境引发的不利后 果往往需要法院来承受,可谓是“司法之痛”。 对行政程序违法案件.适用可撤销这一判决形 式应把握如下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使行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或者部分撤销 也就是说.对程序违法给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Ⅱ向的行政行为.应以撤销 为原则,不撤销为例外。2.对程序违法而使相对人受 益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是基于对行政主体的信 任而获得的利益.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以不撤 销为原则,撤销为例外。嘲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第 三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先行确认该行 政行为违法.再根据损害的可能及损害的后果判令 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己造成损害的应 予以相应的赔偿 (三)确认违法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并无确认违法 这一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但确认违法作为行 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主要适 用于以下情形:一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 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是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是行 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行政主体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前述案例3.周安民不服常 州市规划局变更建设工程行政许可证案.该规划局 作出的变更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 体上并无瑕疵,只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果判决予以 撤销,则第三人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基于信赖利益将 遭受重大损失,小区改造、危房改建等公共利益也将 遭受无情打击。从经济角度客观分析.第三人基于信 赖规划局审批结果的工程建设利益、小区危房改造 等公共利益要远远大于原告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恢 复小区原状的利益。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大化 的角度处罚.应该作出有利于前者的利益选择。但该 变更规划的行政许可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佳的 结果就是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的要求作出 相应补偿。本案中,主审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无疑 就采用了利益衡量方法。通常情况下.在公共利益与 对被告败诉的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主文书写中应注 意措辞表述,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行政机关 履行职责有自由裁量权的.判决主文用语表述应原 则化.不可对其如何履行职责作出具体的结论性规 定 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尊重行政主体的专业 判断.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能替 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应作出倾向于公共利益 的价值判断。但不可一概而论.不能将公共利益无限 制地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应最大限度地使二者获得 代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否则.就是司法权干预了 行政权.违背了权力分工的原则。对于法定的履责行 平衡。作为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确认违法立法 的初衷之一是考虑法律适用后的社会效果.而不是 为.如近年来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房屋行政登记类 案件①.判决主文表述则应明确清晰.以防行政机关 扯皮 总的审判思路应尽量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 单纯地追求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简单契合。可见, 确认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设定有其必要性.使我国 行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出发。 对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更趋灵活 但笔者认为.确认 四、结语 违法的判决结果在适用上并不具有普遍性.一般仅 行政程序种类繁多.差异较大.对当事人的影响 适用于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的案件 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对相对人诉行政机关的行政 (四)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案件.对其审理和判断切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程序违 不可简单化、绝对化,既要遵守程序规则,又不能僵 法的行政不作为情形。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化.陷入形式主义。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总的判 都对其有明确规定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断原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对违反强制 (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性法律规定、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程序,责任 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些都属于程序违 形式一般以无效和可撤销为主” 应从增加行政机关 法的范畴 如彭某诉某市工商局要求履行查处违法 效率、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等角度考 医疗广告法定职责案[61 彭某向工商局投诉称,上海 量.视具体情形而区别对待。 某电视台播放的专题节目中.主要介绍了某医院的 司法的目的不是消灭纠纷.而在于有效地化解 五位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看了该节目后.其妻住 纠纷 审理行政程序违法案件.并不仅仅是法院裁判 进这家医院进行治疗.29天后死亡 彭某认为该节目 上的层面问题,更牵涉到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文 系违法医疗广告,请求工商局进行查处。工商局15头 化传统、思维习惯的变更,这都是更为宏大的命题。 答复认:勾该节目不属广告.不予立案查处 彭某遂诉 本文只是从审判实务的视角.对该类案件提出自己 至法院.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广告。 的一些见解和思路.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该专题节目具备了医 疗广告的基本特征.遂判决市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内 参考文献: 履行对 号题节目是否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进行调查处 【1】吴振祥.程序违法处罚无效U】.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 理的法定职责,并将结果告知彭某。笔者认为这一判 (7):47. 决结果是十分妥当的.因为对该医疗广告是否构成 [2]闰丽彬.行政程序价值论【c].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 违法广告、应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作何种处罚,仍需 文. ・由工商局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后 【3]昊志刚.城管拉走摊主水果程序违法输官司U】.法治快报, 再作出决定.故法院没有直接对上述内容作出结论 2007—07—31,(1). 【4】胡建森.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性判断。 520. 现实中.行政机关消极行政权力,怠于履行法定 [5】石佑启.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卟法学,2002,(9):30. 职责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 【6]张吉人.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 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行政相对 责上诉案评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 人的申请不予答复:二是拖延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 社2004:190. 这些都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针 责任编辑:黄晓玲 ①包括房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非常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