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核算制度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 一) 医院在 2011年 7月 1 日( 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 院适用,下同 )或 2012 年 1 月 1 日( 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 ) 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或 2012年 1 月 1 日起,医院 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 二) 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 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和核实, 对于清查出 的账龄超过 3 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 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 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 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 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 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 2011年 6 月 30 日或 2011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 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 年 7 月 1 日或 2012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 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 2011年 6 月 30 日或 2011年 12 月 31 日的余 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 ( 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 ) 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 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 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 以及医院 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1 年 7 月 1 日 或 2012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 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 疗款”、 “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 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 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 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 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 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 “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 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 一是 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 ; 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 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 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 则应对该科目余额 进行分析: 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 将剩余余 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 “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 “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但设置了“库存物 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 资”科目的核算内容, 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 转 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 “卫生材料”、 “低值易耗品”、 “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 将原账中“库存物资” 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 将原 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 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 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 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4. “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
投资,相应设置了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两个科目, 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 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 超过 1年(含 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 将 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 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 “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 原账 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 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 易耗品。转账时, 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 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 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 ; 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 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 “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 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 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 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 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 在执行新制度后 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 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 清理”科目核算。 (3) 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 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 “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科目, 分别反映无形资产 的原价和计提的累计摊销。 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 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 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 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 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 “无形资产”科目, 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 于仍在账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
销”科目。 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 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7.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 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 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 盘亏、毁损等报经批准处理完毕, 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011年6月 30日或 2011年 12月 31日一般应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或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011年6月30日或 2011年12月 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 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 二 ) 负债类。
1. “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 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 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 新账中相应科目。
2. “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 其 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 原账中“应缴超收款” 科目一般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 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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