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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科研项目

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中共江省委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教科〔201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研究部、人文社会科学处管理的所有科研项目。

本细则所称科研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

后的余额。

第三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完成应收

及预付款项的核销手续。

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验收

通过日期以验收结论下达之日为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第四条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明确规定结余经费

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结余经费统一收入学校纵向科研发展基金总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提交申

请(申请额度不得超过原项目结余经费),填写《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后续使用申请表》,经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通过后,开设与原项目对应的新经费卡,一项目一卡。新经费卡的执行期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一般为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开支范围和纵向科研直接支出开支范围相同。到期未使用完的,全额收回,按国家规定原渠道返回有关部门。对于预计在执行期结束前无法使用完的新经费卡,在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由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与项目负责人协商,无法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五条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结余

资金使用期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结余经费统一收入学校纵向科研发展基金总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提交申

请(申请额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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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所有项目结余经费的总额),填写《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后续使用申请表》,经二

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通过后,按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分别建立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卡,一人一卡,暂不设置使用年限,开支范围和纵向科研直接支出开支范围相同。

第六条结题并通过财务验收的装备发展部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有结余经费使用计划的,按结余

经费使用计划在原项目中继续执行;没有结余经费使用计划的,项目结余经费统一收入学校军工科研发展基金总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提交结余经费后续使用申请(申请额度不得超过原项目结余经费),填写《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后续使用申请表》,经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批通过后,开设与原项目对应的新经费卡,一项目一卡,暂不设置使用年限,开支范围和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统筹支出的开支范围相同,其中绩效支出的额度不得突破原项目预算中的收益部分。 第七条国防科工局纵向科研项目计提项目收益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结题并通过验收的其他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合

同、协议等规定或约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原则上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结题并通过验收的校级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结

余经费统一收入学校校级纵向科研发展基金总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提交申请

(申请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项目结余经费的总额),填写《大学校级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后续使用申请表》,经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通过后,按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分别建立校级科研发展基金卡,一人一卡,不设置使用年限,开支范围和纵向科研直接支出开支范围相同。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后,结余经费的使用,合同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结余经费统一收入学校横向科研发展基金总户。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提交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经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通过后,按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分别建立横向科研发展基金卡,一人一卡,不设置使用年限,开支范围和横向科研开支范围相同。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退休、去世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在离校手

续办结后一个月内向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报送结余经费处理意见: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大学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学技术研究部或人文社会科学处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使用;对无法在校内执行,无法

变更主持单位,又无校内项目组人员负责使用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到期后,将按照项目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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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止项目、撤销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使用有规定的项

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

细则为准。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大财〔2017〕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所依据的上级规定发生变化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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