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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司机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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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司机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学校接送学生安全,规范接送学生交通秩序,杜绝事故发生,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一、学生乘坐本学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接送安全责任人!2、校车司机对学生安全负责,保证行车安全,保证学生上放学时安全通过高速公路和国道或省道。3、学生接送车不上下客,不超员,不超载。不私自接送学生或乱停乱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开斗气车,不与其他车辆混行,不闯红灯;不违法掉头,不逆向行驶,不在公路上行驶;不争道抢行;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不驾驶拼装车辆;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酒后驾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超载,不随意变更车道;不强行会车;不随意掉头或逆行;不随意横穿马路;确保自身安全;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车。二、乘车人员如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或不遵守交通法规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和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1、严禁超载行车,保证行车安全。

驾驶学生接送车时,不准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车辆时不得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时,必须在驾驶位上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在车速控制在60 km/h以下。驾驶车辆应尽量避免驾驶超过了自己的年龄。车辆行驶中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超载不要在公路上行车;在公路上不能随意变更车道;不强行会车;不随意掉头或逆行;不随意横穿马路;确保自身安全。在学生上学、放学途中接送学生和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员和超载;如果出现超载行为时,由校车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由校车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和记分。(如校车司机因饮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导致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不准酒后驾车;驾驶拼装、报废车辆;不按照批准内容行驶违法停车;道路上行驶造成车辆损坏等违法行为。三、若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安全驾驶职责致使学生人身伤亡意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和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时;对车辆和驾驶人不负有责任;对上述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负.在履行上述责任者签字后生效(盖章或手印)。5、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学生死亡而发生人员伤亡意外的情况负责赔偿和教育。发生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其他事故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学校负有主管安全职责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于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证驾驶;(二)未保持指定的行车方向、地点行驶;(三)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四)逆向行驶等六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中构成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责任书有一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学校、幼儿园负责事故

2、乘车人员如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或不遵守交通法规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学校负责一切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学校要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和善后工作,保证车辆的完好和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依法赔偿损失;对已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费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学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因乘车人员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学校承担一切责任;对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乘车人员在校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交通规则实施前死亡或严重伤残、危及生命的其他情形时,应当负全部或是主要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对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其后果;不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对所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也应负相应职责时,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追究其领导

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驾驶员、乘车人员(监护人)、学校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校长及)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章,并报经县教育局备案。以上条款为双方共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对学生接送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教育纠正学生不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与有关地方政府依法处理;

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学校、幼儿园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收和加盖公章后生效。经驾驶员签字的,即为有效。学生因本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是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学校和校车司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特此协议书!

4、按本责任书规定进行处罚,并扣车三天,取消本学校驾驶员资格。

以上责任条款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凡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应承担一切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且在经济上处罚。学校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前擅自从事校车业务,擅自从事校车营运活动或驾驶校车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车辆或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资格或无校车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每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上道路交通后果时,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刑事清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义务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后果)、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吊销《校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连续3年以上受到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1、学校负责人:对校车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2、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幼儿教师对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任务。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对接送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负责。3、园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刘春明责任部门: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支队 xx大队政工室:137****9399承办人在接到本责任书之日起15天内必须将《校车安全责任书》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否则本责任书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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