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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B3普通教室 】 评估要点 :

1.普通教室设置、使用面积、设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布置合理、整洁完好,采光照明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规定。

注:2009年前所建校舍单间使用面积标准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 说明:现行普通教室使用面积标准:中学67㎡/间,小学61 ㎡/间。 (资料: 2009年前有关校舍建设标准:

1996年《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0号):中学、小学普通教室分别按56㎡、52㎡,教学点不小于40㎡。 2002年《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城区学校中学、小学普通教室分别按按67㎡、61㎡。)

(参考资料:室内设施基本要求:包括课桌椅、黑板、讲台、多媒体终端设备、网络接口等,后墙宜设置展示板,有条件的宜设储物柜。

课桌椅: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规格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标准。每间教室至少配备2种不同高低型号课桌椅。

黑板: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教室采光:应为左采光,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2.普通教室数量能满足需要,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 (说明:教室数量应包括机动教室数量。) 评级标准:

A等:“1”项达标,中心城区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班额的10%,其他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

B等:单间使用面积达到标准的90%以上,设施和采光照明基本符合“1”的要求;中心城区学校及乡镇中心初中(中心小学)平均班额分别不超过标准班额的20%和10%。 C等:次于B等。

说明:中心城区学校指设在市县驻地人口集中聚集区(城镇主城区)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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