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物证
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生物学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庭生物物证。 2.中毒
毒物与机体接触或进入机体,以其化学或物理作用,使组织细胞结构发生改变,代谢或者其他生理功能遭受损害,从而引起机体疾病或者死亡的,称为中毒。 3.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4.电流斑
电流斑(electric mark)又称电流印记,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皮肤角质层较厚的部位电阻大、电流通过时产热多,易形成典型电流斑。电流斑常为一、二个,也可为多个。有一例他杀案,死者头颈部电击伤达50余处。常见部位依次为手指、手掌、前臂、足底、胸部、肩、颈侧、小腿和足背等。电流斑多发生在电极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当焦耳热产生的温度小于120℃时,形成的电流斑最为典型。 5.法医学
法医学是综合应用法学、医学和其他的自然科学的知识,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病、死、亲以及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 6.竹打中空
又叫铁轨样挫伤或中空性挫伤,用棍棒状致伤物垂直打击在软组织丰富部位形成的一种特征性挫伤。表现为两条平行的带状出血,中间夹一条苍白出血区。能清楚地反映致伤棍棒的宽窄、直径或形态特征。 7.挥鞭样损伤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是一种特殊的颈椎、颈髓损伤,指由于身体剧烈加速或减速运动而头部的运动不同步,致颈椎连续过度伸屈而造成的颈髓损伤。当各种高速前进的机动车急剧刹车,或在停车后突然受到后方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击,如车座靠背太矮,头颈部无座靠抵挡,乘车人由于身体猛然向前运动,头颈部后仰,继而前倾,发生过伸展及过屈曲性运动,使黄韧带向椎管内皱折,压迫脊髓,或发生脊椎脱位,造成挫伤、出血。
8.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
在火灾高温环境中,灼热的空气、蒸汽、刺激性气体及大量的烟雾随呼吸进入呼吸道,从而引起呼吸道烧伤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此征的产生,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为生前烧伤所特有,是区别生前、死后烧伤的主要依据。
9.猝死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解答题
1. 死亡时间的推断(P31)
推断死亡时间在法医学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推断死亡时间所依据的指标包括超生反应、尸体现象、肠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尸体的生物化学变化、尸体上昆虫生长发育情况和尸体下植物生长情况以及现场的勘查情况等。
2. 锐器伤和钝器伤的区别(P39)
锐器伤:由锐器得刃口或者尖端作用与机体而形成的创伤。可形成切创、砍创、刺创、剪创。
钝器伤:由钝圆、钝角、钝棱的物体作用与人体而形成所导致的损伤。可表现为表皮剥脱、挫伤、内脏破裂、骨折、脱臼和挫裂创等。
3. 机械性窒息的鉴定(P65)
械性窒息的定义,机械性窒息的分类。
缢死、勒死、扼死、闭塞口鼻孔窒息死、堵塞呼吸道窒息死、压迫胸腹部窒息死、溺死。
论述题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P233)
A.浅谈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是医疗鉴定的结论,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实体审查及鉴定内容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
托;(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4,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但实践中一般医疗纠纷案件会在3个月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有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形。
三、鉴定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委员会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阐明,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而其中与医疗纠纷鉴定有关的只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主要内容有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
伤鉴定,主要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等。而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及的内容。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员就“诊疗行为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进行认定、评价甚至鉴别,这应属于一种没有权力来源的越俎代庖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有效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鉴定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B. 【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C.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异同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行为;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部门针对医疗纠纷进行的过错鉴定和病历真假的鉴定行为。由于二者在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希望当事人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作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提起程序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申请的人是不同的。 在诉讼之前, 如果作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 主要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医疗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解决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是否具有司法过错等,都需要法官来分析。而法官又不十分清楚这一块,那么只有依靠这些鉴定机构。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尤其重要,一般都会采纳。
2.从死亡学说分类谈谈我国“安乐死”立法看法(大于500字)
参: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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