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管理、业务开拓均由乙方承包经营,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为了扩大总公司规模,增强效益,同时规范分公司的运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乙方的责任心及积极态度而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承包方式与期限
1、甲方在设立分公司,任命乙方为分公司经理,仅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开拓工作。
2、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必需由甲方委派人员专门管理,乙方无权干涉,其他分公司人员由乙方聘用。
3、分公司设立的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甲方提供证件、手续配合办理分公司设立事宜。
4、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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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承诺分公司的款项支出、收入都经由分公司账户,不得经由私人账户。款项收入、支出由甲方统一管理。
6、乙方承诺分公司开拓的实体店铺以甲方运营模式进行运营。 7、乙方承诺分公司所有业务人员以及分公司开拓的实体店铺工作人员参加甲方要求的包括运营模式在内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自理。
8、乙方的承包期限与甲方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条乙方承包经营范围、管理费用及交纳方式 1、乙方承包经营范围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
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甲方承诺承包期满后退还乙方。
3、乙方开拓的实体店铺缴纳的保证金需保存在分公司账户。甲、乙双方于每年的1月1日对当年收取的保证金进行结算。如保证金未超过万元的,则不予分配。如保证金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所得款项30日内由分公司账户转入甲方、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情况更换、派驻分公司的盖章、财务管理人员;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分公司的经营; 3、甲方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4、甲方应当根据分公司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帐户等; 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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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可以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审核、查阅分公司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账目;
7、甲方不得在区域内再设立分公司,并不得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聘用公司工作人员;
2、乙方可以自主选择承包的工程项目并使用甲方的资质进行招投标;
4、乙方开拓的实体店铺签订的合同等均应申报甲方登记、备案存档;
5、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分公司的各种税费;
6、乙方应当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定;
7、乙方应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施工项目,保证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8、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劳动制度给分公司人员发放工资并交纳各项费用;
9、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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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利用分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4、乙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建设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5、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等资料的及申报项目结果不实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8、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根据情形要求国家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9、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0、甲方在区域内另行设立分公司或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1、甲方无故拒绝配合乙方经营分公司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分公司承包工程、建设施工等行为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2、因分公司聘用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用工导致甲方承担工资、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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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项目资料及招投标结果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项目的造价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免去乙方分公司经理职务或乙方辞去分公司经理职务时终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自愿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本协议被解除、终止的,双方对与分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有关问题发生争议,自愿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开具外经证程序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工程中标签定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具《外出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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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明》,超过期限罚款5000-50000元。
第十条施工合同的订立生效
凡今后各分公司所中标工程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方为有效,法定代表人有事确实不能到场的,有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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