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已抵押的房屋可作为再担保物。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先受偿。其他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该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再提供担保。同一财产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情形包括: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如下:(一)按照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按照已登记抵押权先于未登记抵押权受偿;(三)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抵押权。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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