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送养孩子的手续如下: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领养孩子的材料如下: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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