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劳动法执法检查: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职工对生活没有稳定的预期,经常要重新规划生活。25岁的小X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后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规定)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满了,推说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予录用,然后再招人来以试用的方式使用。由于劳动者再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就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或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
四、国内外形势的需要
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但社会问题突出,劳工权益受损并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已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案例)。长期以来我国以低劳动成本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但现在这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劳动者也不认可了;中国加入wto后,低成本引发大量反倾销案,以及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提高竞争力。
五、维权成本过高
讨薪千元,成本至少三千11《中国经济时报》2014、9、27徐谷明文
从2014年12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了北京、陕西、重庆、广东、黑龙江、山西、河北和湖北等8个省、直辖市,共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8000份,在2014年5月完成了万多字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12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
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这还是保守的计算,依据调查的典型农民工案件,每个案例的维权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
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索要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的成本。1、2014年12月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为了减少讨薪成本,一裁终局。
2、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四、行政监管不到位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重要性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建立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一味依靠廉价劳动力,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和关系
有人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分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次冲击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14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们的企业都会面临很多相同的问题:去年到期的合同怎么办今年该如何签合同合同当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企业该采取哪些策
略应对
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准备、有策略、并且合理规避劳动合同管理带来的风险,也是为国
家省钱,更重要的是企业能够由此走上一条正规、合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次修改劳动法,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可以说经历了三次大的冲击。
第一次冲击,随着劳动力配置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也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当时大学生毕业的时候,到工业局干部处报到,填的表格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履历表,94年以后,这些在企业的、有着国家干部身份的大学生职工重新改签了“员工登记表”,他们的身份就改变了:从国家干部转为企业合同工。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就是劳动管理由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由行政调
节转向合同调整。
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立法长的有一百多年,短的也有三、四十年。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中国企业来说,第一次冲击来得尤其迅猛。然后平安地渡过13年,在13年当中,又有一次较小的冲击,那就是六天工作制改为五天工作制,虽然当时还没有bsc(平衡计分卡),也没有kpi(绩效关键指标)和360度考核,但还是对劳动合同定额管理和用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一些小型企业由此开始走下坡路了。第三次冲击就是这一次新劳动法的出台,这次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是全面的、重大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与原《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在目前和将来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还有,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令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
义务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后面要一一陈述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有的企业原先对《劳动法》的规避做得很细,认为岗位设置得越细越好,因为岗位不能胜任就可以和“法定解除条件”对上号,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所不同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岗位不能胜任”要调整岗位,一是一定要拿出绩效考评的真凭实据,二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要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调整。因此,2014年1月1日以后,我们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时,还有必要把必备条款中的内容比如“机加工”细化成钳工、车工、刨工吗包括管理类,从财务部经理到小会计,都应该统统约定成“财务管理”,这样,企业可合理地规避很多用人风险,至少部门经理们不会为员工因岗位不称职而调动他的岗位时遇到劳动法律上的麻烦。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工作内容”中只约定大类岗位,在大类岗位下的具体岗位细分,可以通过绩效考评给予
内部任命书,这样用内部任命书就解决了工作内容大类划分,绩效考评小类定岗的问题。
还有毕业生就业协议,春节以后大学生就要就业了,用人单位一定要跟高校就业办公室、毕业生三方一起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否则,由于你公司的知名度、业绩、绩效考评、薪酬设计在同行业中没有市场竞争力,好的大学毕业生就跑到其它公司去了,你公司也没有精力、能力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煮熟的鸭子飞了”,你如何完成明年的招人计划所以签订一份完整的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三方的
民事协议),招聘风险就能减少很多。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规定不能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钱,上述规定是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发生效力的。但已经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呢所以用人单位为了防范风险,在员工调至重要岗位时应当设定担保人,与物的担保相比,人的担保要优于物的担保。比如在重大的出国培训当中,我们约定员工的培训协议,培训费包括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脱产培训的工资也可以计算进
去,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这当中,可以设定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姓名核实后,签订担保协议。否则,员工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想要劳动者依法索赔就没有依据了。劳务工问题不大,可以和劳务公司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约定一个保证条款,因为是民事合同,不涉及劳动
法范畴。但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本身是不能收取任何押金的。
新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薪酬发放上会有什么风险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工资支付要足额、准时。有的企业说我从来不拖欠,你是没拖欠,但是有些做法是明显违法的,为什么呢工资支付要“足额、准时”,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薪酬发放上非常关键的一点。举一个例子,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应该是每月10日发工资,恰逢这个月的10日是星期六,你在星期四、星期五就把做好工资的磁盘送到银行了,看上去你企业没违法。那银行也要遵守劳动法,周六、周日银行员工大部分都休息,计算机自动入账系统不工作,银行计算机星期一才能将发工资的数据汇入每个员工的工资卡。劳动者按公司发放日去取工资,一看没有,有可能一个举报电话,告你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更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当然这个举报电话不一定使你败诉,但是至少对监督检查你的劳动监察大队来讲,又算你一次违章。所以企业发薪日遇到双休日、节假日应该提前发工资,不能延后,一般本月15日前一定要发上个月的工资这是个常识。2014年之后企业在劳动关系、劳工合同管理上的风险无所不在。所以,我们要认真地思考一下,企业2014年以后如何在薪酬管理与设计上依法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上述这些内容的关键是,新《劳动合同法》不仅仅涉及到劳动合同怎么签的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劳动
合同管理的方方面面。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基点
这次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原则是:
(1)合同基本原则: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单保护法)
(2)合同签订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仅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
(3)合同内容原则:并非契约自由;依据国家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
(4)合同履行原则:必须亲自履行。(防止中间盘剥,对转包的限制)
(5)合同解除原则:解雇限制。(世界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从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关系上明显向劳动者倾斜,也就是对企业来说是"宽进严出",对劳动者来说是"宽进宽出"。比如,新法规定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不告知就需要向劳动者多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遵守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也没有任何的惩罚条款。员工跳槽,对企业来说失去的可能只是财产权(增加了用人成本),而企业解雇员工,对劳动者来说,失去的可能是就业权、生存权,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在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做到“宽进严出”。2014年以后,我们不仅要关注新《劳动合同法》,还要关注与其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和人事招聘直接相关的部分,比如国家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大量招聘有工作能力但还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解决失业率的问题。企业是经营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直接、最大的受益者,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宽进严出。宽进严出是世界发达国家劳工立法的原则,但前提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比较
高的综合素养。这也是新老合同法立法原则上一个重大的碰撞。
从本质上来讲,《劳动合同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法,企业必须
怀着对法律保持敬畏的态度,依法合理地去规避新法可能带来的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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