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若被取保人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几种:
1、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同时应该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2、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全部没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这两种保证方式,都把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同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与一定的经济利益挂钩,可以增强保证人的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力,进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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