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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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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票据保证是票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保证的作用如下:(1)体现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保证作为使票据权利得以确实实现的一种保障,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是有利的。(2)暴露出被保证人的信用问题。通常认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后,虽然对票据付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在信用上的问题,这不仅对票据债务人不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票据本身的信用,从而对持票人再行转让票据造成一定的障碍。(3)票据保证的适用。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但由于隐蔽保证不具有票据保证的要件,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票据保证,因而,只能依其本身所采取的行为形式发生效力,而不能按照票据保证的规定发生效力。在我国的票据活动中,在需要对票据的履行提供担保时,采用票据保证,应该说是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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