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刑事拘留的截止日期是期限届满之日,不得超期羁押,国家严格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限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到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一般而言,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概况地说,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从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的,而实践中要是相关机关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那么就应该将该期限计算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八十二条
规定: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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