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通过经销商( )购买被告生产的 小轿车一辆,裸车价格为 元。 年 月 日,原告驾驶该车行驶至万年县大源镇鲇山小学附近,停车不久后,该车便发生自燃,原告及学校同事一边灭火一边报警。万年县消防大队接警后,及时派员将火扑灭。但该车已完全报废。
经查,原告向经销商购买的汽车系由被告生产的。
汽车自燃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上述经销商与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均遭到拒绝。
故原告诉至,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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