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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