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不是学校致病,第一点学校无责。
2.学生犯病后,学校有没有第一时间送学生去医院,联系家长。如果疏忽,学校确实有一定监管责任,如没有,学校无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