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特定行为或追认;与无效合同不同,后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一、效力待定合同几种情况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形态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2)无效合同的效力形态是终局的,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而自始、绝对、永久不发生效力。
2.无效的原因不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权利人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结语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包括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变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形态不确定,而无效合同则自始、绝对、永久不发生效力,且无效合同的原因是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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