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工商局举报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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