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一方不愿意离可以向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一般都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是真的出现了问题,或者是一方有严重的生活不良习惯的,或者是发现重婚了的,那么肯定是会判离婚的,如果二审还没有判离婚,那么即日起60日内,可以再一次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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