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风险提示:企业分立的几种形态:1、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A=B+C。2、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A=A+C,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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