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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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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一、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主要包含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有什么区别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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