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如下情形:(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