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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人身损害,学校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学校需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尽到相关责任的,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拓展延伸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

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这可能涉及到学校的安全措施、学生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评估。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学校或其他相关方的过失,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问题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精神损失、残疾赔偿等方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和计算。最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受伤学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正义。

结语

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时,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是一项重要任务。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后,根据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侵权,责任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赔偿问题需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精神损失、残疾赔偿等,并依法评估计算。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受伤学生得到应有补偿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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