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死刑缓期执行和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以及判完缓刑后的处理方式。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判处死刑后先在监狱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符合条件则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限制减刑是对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的限制。判完缓刑后,需要报道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结束后即完成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的基本特征包括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和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等。
法律分析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有什么规定?
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判完缓刑以后怎么处理?
1、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社区和公安机关在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再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判了缓刑之后,法院会出具执行通知,携执行通知到司法局去报道,司法局会出具报道单,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区矫正。矫正结束之后,会出具一个解除矫正通知,矫正结束了,相当于刑罚执行完毕。
三、刑罚执行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2)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是指: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判完缓刑之后,法院会出具执行通知,执行者需要拿着通知到司法局进行报道。执行缓刑时,社区或公安机关在考验期内,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并根据其在缓刑期内的表现决定原刑罚是否需要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死缓意味着判处死刑后缓期执行,需在监狱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次犯罪,死刑将不会执行,而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限制减刑是指对特殊犯罪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间,即使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根据以上规定,刑罚执行的基本特征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在判完缓刑后,执行者需要携带执行通知到司法局报道,并接受社区矫正的考察。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原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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