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管辖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等。
2、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3、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监察委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维护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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