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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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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征及法律依据: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保管对象为动产、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保管人需具备资质、合同立即生效。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904、905和909条。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1、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

3、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4、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有哪些特征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的法律要求与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要求与规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仓储合同应明确约定仓储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合同应规定仓储期限和费用,包括仓储费、保险费等,以明确双方的权责。此外,合同还应明确仓储物品的保管责任、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和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仓储合同还需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当涉及仓储合同时,双方应密切关注法律要求与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结语

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动产为保管对象、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保管人需具备资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第九百零五条和第九百零九条等法律依据,仓储合同应明确约定物品种类、数量和质量,规定期限和费用,明确保管责任、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还需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确保合法有效。在涉及仓储合同时,双方应密切关注法律规定,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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