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 切实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各地要不断创新危房鉴定、解危的方式方法,加大资金投入,多方筹措,提高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一些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应集合、社会、产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改造。要加快研究探索房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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