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遇到不公平待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检视自己的工作效率。将自己手上所有的工作内容做一个详细的梳理,注明每项工作需要的时间,同时调取自己每天的考勒记录,核算一下在多少时间内完成了多少工作量,以量化标准来检视一下自己的工作效率,做到心中有数。你可以不加班,但前提是工作效率要足够高;
2、以请求指点的态度让经理全面了解的工作。虽然知道经理有偏袒的嫌疑,但毕竟是直接上司,要解决问题还是绕不开经理的。多找几次单独的机会虚心向经理请教工作,就像在学校向导师请教论文一样,多找出几个工作中的困惑请经理指点迷津,顺便有意无意倒倒苦水,提出些无伤大雅的工作建议,为部门建设出几个点子。毕竟是带着仰慕之情而来,又是为部门着想,希望将工作做得更出色,谁又会拒绝这样的美意,一来二往的,想必这经理看到郝小姐那楚楚可怜的熊猫眼也会有几分心疼了吧;
3、主张自己的原则,维护自己的权益。“柿子都是捡软的捏”,如果上条方法不管用,郝小姐要想不被人捏,那就得自己先硬起来,得有自己的原则,不是自己的工作委婉拒绝,自己的工作当日事当日毕,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如需加班才能完成,向公司提交申请按劳动法规定核算加班时间,要拿出保护自己权益的态度。其实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当无力改变环境,无力改变别人,还想要生存得更好一点的话,那就学会改变自己,这是最行之有效又省心省力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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