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前述强制措施由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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