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罚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两种形态。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承担全部罪行的刑事责任,从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集团具有三人以上组成、固定的组织形式和预谋计划的特点。针对犯罪集团抢劫罪,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从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胁迫参与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中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规定只是适用于单个人的抢劫行为,但是在团伙抢劫中,则要复杂的多。那么,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团伙抢劫犯罪的两种组织形态。
第一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抢劫罪的处罚: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对于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种是犯罪集团中的抢劫罪的处罚: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点有: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一般的共同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
3、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抢劫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理方式较为复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单个人的抢劫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然而,在团伙抢劫中,我们需要区分两种组织形态。第一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抢劫罪,对于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种是犯罪集团中的抢劫罪,对于首要分子,应承担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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