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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分级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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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防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5-20年、20-50年、大于50年,将洪水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1、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2、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

3、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4、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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