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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有何效力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

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

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

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前或者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法院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起诉,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

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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