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就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当根据案情确定;
打人者责任:学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所以侵权责任赔偿应当尤其监护人履行。相互斗殴的情况下,被打者也会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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