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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1天了如何还没交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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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刑事拘捕了31天还未移交检察院,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公安机关对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目前还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章,由于刑事拘捕最长就是37天,未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批捕手续或者变更其它强制举措,对于无故羁押的,当事人家属可以要求释放。如果要是在拘捕37天期满后,检察院还是没有批准逮捕但仍然被拘捕的,则属于违法羁押,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举措,要求予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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