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1、单位填表申请办理;2、其次工作人员审核;3、然后经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养老待遇核定处、退休人员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等相关处室领导审批意见同意后4、办理社保转出业务;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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