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3、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程序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起诉。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上诉,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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