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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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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即使在一定期间存在旷工的情形,对于实际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按照这个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1天扣3天工资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处,属于无效的规定。但用人单位扣除员工旷工当天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以下情形是可以扣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三)、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六)、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七)、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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